眉山买房讯,都是在买房的时候没有考虑车位,等交房了在选的,由于我国土地国有化的性质,法律对不动产的权属界定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是分离的。目前我国法律中,就住宅区域内的绿地、通道等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没有明确的规定。界定这一权属应该依据谁承担了该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价格究竟如何构成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购房人很难了解,自己支付的房款中究竟有多少是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这也导致了车位权属问题上的争议。
租金不等于车管费?
很多业主认为,停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的土地,所以收取的停车费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土地租金收入,该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另一部分为车辆看管费用,该费用归作为看管人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所有。但是目前由于车位的权属不清,此部分收入完全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有。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租赁行为在租金之外收取管理费用。但是,车位作为特殊意义上的不动产,其管理收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特别约束,没有政府物价部门的审核许可,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或超出法定的收费幅度任意收取。其租赁合同应当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使用权超期怎么办?
一些小区向业主出卖的是车位的使用权,售价通常在7万元以上。车位使用权购卖合同实质上是车位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所以,如果居民购购了车位的使用权,那么在合同失效后,车位将重新归开发商所有,这就为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埋下了隐患。由于是住宅内的车位,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早期的物业公司,开发商或其物业就会以此限制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
车位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物权立法方面的滞后。应该实施车位产权证制度,从立法上明确,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将与住宅开发配套且不可分离的车位出售给购房人,除非购房人放弃权利。
交房了选择车位后,就要交税办理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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