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特别在房价价位高时。
开发商往往利用合同中“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 5%)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的规定,这样,在房价下跌时,使购房人既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也根本无能力补足而形成购房人的无端违约。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购房人购购的超面积部分商品房无
法办理产权登记。对于“缩水”的商品房,一个的麻烦就是预计使用的面积达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却无法重新选择。
三、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购房人无法摆脱该合同而作重新选择。而且现行的格式文本“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交付时只能终止合
同并获得 20%已付款的违约金,或在获得 10%的已付款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而未给予在逾期交付过程中发生房价下跌时适用价格罚则(逾期交付
从低价)应有的地位。
四、发展商对房屋设计单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却对违约责任的设计很不合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由此,购房人在因设计重大调整不满意而退房时,往往已丧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需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找
到,而因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文本合同中也无明确规定赔偿,因此,索赔的成功率很低。
五、房屋的“裂、漏”仍是个大问题。
而且一般认为裂缝在 0.3mm以内属合理安全使用范围,但若 0.3mm以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过程也烦人,此时购房人一般只能忍受。
所以买房就是为了避免问题。
所以买房就是为了避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