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是指由经办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保险。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接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缴存、保单开具、保后查询、失效提示、欠薪风险预警等数据实时共享至平台,实现线上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
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
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禁止其在全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并将其不依法履约的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抄送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着力构建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