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2023-01-1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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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

据悉,《实施细则》确定了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和医疗救助方式、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救助对象及认定

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类人群,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六类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政策的出台,进一步织密织牢了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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