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4-1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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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诺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将分包的“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劳务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眉山市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164元(大写:贰仟壹佰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眉山市财政局非税专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市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建执罚〔2024〕第Z04-001-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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