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不接受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且不接受现金支付。
2.未声称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如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的;采用一卡通形式的,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
3.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如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对现金支付采取提高价格、缩减收付时长等歧视性措施,导致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成。
面对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处理方式
1.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沟通让其接受。人民币现金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不得拒绝接受现金支付。
2.收集保留证据,拨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12363”。
(乐山市商业银行眉山分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