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卖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主张优先购购权,甚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人以不同理由主张优先购购权。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房屋的共有人主张优先购购权;二是承租人主张优先购购权;三是与出卖房屋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的他人主张优先购购权;四是单位或单位分立后形成的若干单位基于部分产权而主张的优先购购权;五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对特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购购权。
那么,对于出现以上多人主张优先购购权的意见又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多。笔者认为,应该严格区分他们是依据何种优先购购权后作出处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据法学基本原理并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发挥整体经济利益的原则,作出妥善处理。这里笔者对上述优先购购权发生竞合的几种情况作一一分析。
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购权。他们均主张优先购购权,谁更优先呢?笔者认为,他们都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优先权,不存在谁更优先的问题,至于谁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根据各共有人对该房屋的整体需要,谁能更加发挥房屋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综合考察房屋实际占有情况后予以决定。
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出卖房屋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优先购购权竞合。笔者认为,应该考察谁购购后更便于使用、维修,更大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考虑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当地处理类似纠纷的习惯,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力争协商解决。
是的解决买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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