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的买房定金能否退回

2021-06-0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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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买房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仅是双方具有购销商品房的意向的书面表示,其所交的定金可以认定为《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订约定金”,双方约定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商品房购卖合同》是该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即王先生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前往开发商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卖合同》,否则应以所交定金向开发商承担责任。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双方因正式合同的条款内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的话,应当不属于王先生的原因或者责任,开发商无权不退还该定金。《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购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购受人。”本案中王先生之所以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卖合同》原因在于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内容条款达成一致,无法签订,并非王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签订合同或者单方拒绝签订合同。这种情形应当属于上述较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购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购受人”,因此开发商应当无条件将定金退还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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